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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丕祥建议民事再审申请审查可以调解方式结案
来源: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:2012年03月08日作者:
公丕祥代表建议:民事再审申请审查可以调解方式结案


  作为法学博士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,出席今年两会的公丕祥代表自然十分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。3月7日,记者见到公丕祥提交的建议中有一份是“关于增加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调解结案方式的建议”。

  随着2008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施行,民事申请再审案件“上提一级”管辖原则的确立,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进入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,给两级法院带来空前的工作压力。可以预见,大量讼争纠纷将会流入涉诉信访渠道,涉诉信访问题会日益突出,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。就此,公丕祥代表提出,在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之际,有必要重新审视民事再审审查职能,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调解结案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。

  公丕祥代表认为,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,从国家立法上增加调解结案方式,有利于将民诉法总则规定的诉讼调解原则和“调解优先、调判结合”的工作原则,在事关实体纠纷处理的民事再审审查程序阶段落到实处,弥补诉讼调解设置的法律空白;有利于彰显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功能,既注重程序救济,又注重纠纷解决,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,有据可循,实现“案结事了”;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,设置专门审查机构,并以当事人的诉求为切入点,理清思路,创新举措,侧重从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全面总结一、二审审判经验,提出有利于预防纠纷产生的意见、建议。

  “调解结案方式的缺失阻碍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。”公丕祥代表担心的是,囿于调解结案方式的立法缺失,一方面,当事人不信任法院的调解,加大了矛盾纠纷调处难度;另一方面,现有达成和解协议后先裁定提审再出具调解书的应对举措,客观上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,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。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
  综上,公丕祥表示,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增加调解结案方式,有其法理基础,与生效裁判的效力并无诉讼法理上的冲突。基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救济性质,民事再审审查调解的设置应作必要限定。对此,公丕祥建议: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,可以进行调解,具体条件参照民诉法调解以及再审调解对生效裁判效力的设置。二是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,且该协议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,可单独出具调解书;原生效裁判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内容继续有效。三是对民事再审审查达成的调解书,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。